各市生态环境局、财政局:
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等10部门《“十四五”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》和省政府《2022年“稳中求进”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(第一批)》要求,深入推进清洁生产,切实提升清洁生产绩效,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园区、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以钢铁、焦化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化、化工、印染、造纸、化学原料药、电镀、农副食品加工、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等13个行业为重点,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,每个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。每市报送试点数量不超过2家。
(一)园区、产业集群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制度,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。(二)园区、产业集群环境管理水平较高,环境基础设施较完备,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并取得审查意见,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。(三)园区、产业集群重视环境保护工作,区域内企业环保手续齐全,在节能、节水、节材、减污、降碳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。生态工业园区优先推荐。(四)园区、产业集群内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,大型钢铁、炼化、造纸等企业所形成的园区和产业集群,企业数量可适当减少。(一)项目申报。园区、产业集群管理部门是试点申报主体,需编制《XX园区(产业集群)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,报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初审。(二)市级初审推荐。各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、是否符合申报试点基本条件进行初审,择优选取1—2家,出具初审意见,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。(三)省级评审确定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,采用资料审查、现场核查等方式,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于2022年3月底前确定试点园区或产业集群。(四)实施创新试点。试点单位按照经专家审核通过的《实施方案》开展试点工作,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并进行自主验收,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,报送省生态环境厅。(五)验收复核及奖补兑现。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单位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进行验收复核,将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。省财政厅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下达奖补资金。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市要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,切实做好园区、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申报工作,明确具体负责科(处)室和人员,坚持标准,严格把关,确保试点申报工作有序开展。(二)严格审查要求。各市要严格按照试点基本条件择优推荐试点单位。在初审时,应充分考虑园区、产业集群发展水平、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、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情况,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、资源能源高效利用。(三)加强调度指导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关注试点工作进展,加强全过程调度指导,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,及时研究解决。联系人:王小鹏,0531-51798073、13589718001
王 倩,0531-51799107、18653177902
附件:《XX园区(产业集群)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》编制大纲
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
2022年2月24日
围绕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落实,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。